“苏梁”大律师张的两次义不容辞的辩护两次成功脱险



张,字严,1881年生于湖南一个农读书家庭。张早年从事新闻工作,1903年22岁时被聘为《苏报》主编。年轻而激进的张领导了《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反清、革命的文章。因张在《苏报》上不断发表极端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的《苏报》诉至混合法院。涉案的张、邹容被捕入狱,苏宝也被抓获。这就是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宝案”。


因此,他在政治上变得越来越激进,甚至开始了实际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张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而被迫流亡日本,后赴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和政治。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应孙中山先生之邀,张携家眷回国,历任北洋政府国会议员、首席大法官、首席教育官等职。


1930年,张回到上海当律师。他是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辩论


为陈独秀辩护,陈独秀是因他的言论而被定罪的朋友。


“法律禁止的是行为,不是理想”[S2/]


张一直是个有名的记者,去英国学法律的机会是因为言论自由的“告报告”而种下的。他成为律师后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案件,也是“因言获罪”的案件。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配合法租界巡检局,扣押了第一特区法院签发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国罪逮捕了陈独秀及其党内委托的中央常委彭述之、宋。两天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到国民党当局,宣被押解到南京卫戍区军事司法厅。谣传他们将面临军事审判。


陈独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他请不起律师。据悉,中国首批女法学博士张、嘎拉曾、董康、何等纷纷表示愿意自愿为其辩护。


张早在1902年就见过陈独秀。苏宝被查封后,与陈独秀共同创办《国庆日报》,一直视陈为好友。虽然与陈独秀政见“完全不合”,但这一次他毅然加入了义务辩护律师的行列,“帮助意想不到的人”。最后,经过陈独秀等人的商议,聘请张、彭、蒋、刘为辩护律师。


1933年4月14日,江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陈独秀“危害中华民国”一案。其中,4月20日的听证会是本次庭审的高潮。当庭,公诉人朱娟提起诉讼,并指出陈独秀的作品《时局宣言》、《中国向何处去》等。都用外交手段攻击国民政府,使它丧失威信,无法领导群众.和经济组织,所以对中华民国无疑是有害的。"


针对公诉人的评论,张进行了反驳,并做了53分钟的辩护。首先,张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言论和行为应该严格区分开来。在言论方面,他认为“再酷的批评,也只需要为大众所动,边界可以用‘政治’二字来标注,所有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无论哪个国家,用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都不是犯罪。”在法律方面,他认为法律只惩罚现在发生的事情,不惩罚未来没有发生的事情。陈独秀暴动只是一种理想,不是事实。法律禁止的是行为,不是理想,对于尚未发生的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叛国'和'危害中华民国罪'的罪名,张认为'国家的范围与国家机关或掌管国家的人的范围完全不同,攻击国家机关或人民的言论突然被视为危害国家,在逻辑上或


4月2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陈独秀有罪。但考虑到他在动机上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权利,在行为上也没有做好寻衅滋事的准备,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公民权利15年。陈独秀当场大喊要上诉。


再次,“政府不等于国家”,陈独秀将免于一死。


庭审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整理了陈的起诉、辩论、判决书等各种文件,出版《陈案书状集》。陈在狱中阅读后,对这些辩护词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删除,并让张看了这些材料。他指出了这些论点,并向王元芳抱怨道:“我不想让他再为我辩护了.这是什么?”


然而,这些摩擦并没有减损陈与张之间的友好关系。张从陈独秀入狱起就一直关心他,经常帮助他。陈独秀仍然信任张。同年6月16日,陈独秀在准备上诉状时,特意委托律师蒋将上诉状带到上海,与张研究后,再呈最高人民法院。


陈独秀上诉批评一审判决“明显可疑”。上诉状再次表明了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于叛国的判决等同于认同专制丈夫“我就是国家”的理论。庭外,张还撰文,与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与治道的区别,并指责他“失党驱离”、“杀人偿命”,主持媒体审判。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终于推翻了剥夺陈独秀公民权利的原判,判处他8年监禁。至此,轰动一时的陈独秀“危害中华民国”事件告一段落。张出色的防守赢得了业内外的广泛尊重。张的论点被选入沪东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系的教科书。也评论说,“朱避死自尽。”


三年后,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南京政府释放政治犯。1937年8月,法院下令将陈独秀的刑期减为三年,他被释放出狱。


两个参数


为“汉奸”周佛海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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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起诉和审判汉奸。其中,周佛海案最受关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周佛海先后担任伪财政部长、伪行政院副院长、伪上海市长。1943年,周佛海通过军统局局长戴笠暗中失忠,完成了军统交给的一系列任务。1945年日本投降后,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组指挥官。政府接管上海后,周被送往重庆,软禁在白公馆。次年9月,周被押解到南京,关押在看守所接受审判。


周的妻子四处奔走,请来了张、王善祥和三位律师。其中,张不得不捍卫他与父亲的友谊。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时,“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周佛海案第346号”在南京首都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陈生祖检察长郑重宣读了起诉要点。他严厉指责被告服从和平,组织傀儡政府,接连担任傀儡职务。“支持敌人的意志,滥发伪钞,破坏金融,向敌人提供金钱和物资,以增加敌人的侵略力量.承认伪满洲国,从而破坏我们的领土完整.各种矛盾不胜枚举。”《世说新语》第二条第一款,主张周佛海实际犯有“通敌罪”、“阴谋反对本国罪”,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11月2日,该案周一再次开庭,由张自辩,周佛海自辩。关于被告人张的犯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了突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关于“治理上海的好处”,张指出,日落后40多天,中央政府没有派一个人到上海,这是被告所坚持的。这些优势不应该被抹杀。张在辩护中还要求严惩犯罪,奖励有功人员。


然而,5天后,首都高院判决周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面对这一判决,周佛海顿时如履薄冰,而杨舒惠立即提出抗议。


抗议之后,张不再是律师。但在庭审过程中,他仍然收集并提交了16份证据,并邀请了杜、何、何等著名证人。


朝廷赦免死刑,改判为无期,而大汉鄙视曹操。


除了依法抗议,杨舒惠还试图疏通各种关系,请求蒋介石赦免。在这个过程中,杨舒惠被骗了很多次,她的保留金几乎卖光,女儿也因为跑路流产了。1947年1月20日,农历新年前夕,天寒地冻。最高法院下令驳回抗议,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让周感到绝望,背后是司法界的丑闻。最初由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档案是在两个多月前移交的。然而,最高法院要求周的档案在一月份提交。之后,负责该案的第一庭庭长叶某找到周的家人,建议他们和解。周家以为难以填,谢之。所以叶加速复查,尤其是除夕维持死刑,就是要让周家难堪。对此,悲痛欲绝的周佛海忍不住破口大骂:“司法的黑暗就是这样.当局和社会都知道朝廷的腐败!”


此时的周佛海已经穷尽了所有的司法途径,唯一的出路就是政府特赦。然而,几乎没有任何来自每个受托人的消息。周不知道的是,蒋介石有意赦免了他。周案一审前,蒋介石曾向司法部长谢和审理此案的法官请示,周是否不能判死刑。但高院一审顶住压力,依然坚持死刑。


周抗议失败后,蒋介石要他出面研究法律程序,争取司法救济。但最高法院院长夏勤拒绝,称终审判决已经作出,无法更改。最后,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和首席文官吴定昌联名上书政府,请求减刑。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亲自修改并批准大赦令,将周佛海原来决定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蒋介石没有督促司法部门介入,强行改变判决;对叛徒的赦免只是一个例子。可惜张等几位律师的精辟论述,成了蒋介石赦免前的法治幌子。就连周佛海也狂妄地吹嘘:“今天山穷水尽,政府发动减刑权就够了,可见最高当局的关心,国家对全保的关心。”整个案件就是这样,不仅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与曹减刑的二三法相比,有天壤之别。"


大赦之后,周本希望自己在几年之内获得自由。但转狱后,住宿条件不如以前,周的身体也越来越差。1948年2月28日,元宵节刚过,周佛海在狱中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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