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未完,紧接: http://edu.qq.com/a/20061107/000309.htm】

如果行政机关执法犯法,就会使群众蔑视法律而违法,从而孕育无政府状态。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比一般违法行为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政府官员越轨与其它形式的越轨之间的主要差别,政府官员担负着立法和执法职责,拥有完成这些任务的合法权力。这些合法地拥有权力者若非法使用权力,就构成了对社会的一种独特威胁。”(注:“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7页。)执法者守法的重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其活动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其行为规则就是法律,而不得以任何法外的标准为依据。

公安和警察有什么区别?~

公安和警察的区别:
1.概念不同:警察是职业,公安是职能。警察是个大概念,其职能包括公安、司法、国安等在内;公安是警察职业的一个职能。
2.组成不同:从组成来看,警察是构成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公安部门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载体。
3.机构不同:我国的警察部门由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组成,其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监狱劳教系统的警察。所以民警是警察的一部分,公安是民警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我国对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战士”、“公安卫士”等称呼。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维护国家与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卫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参考资料:
警察百度百科
公安百度百科

人民警察代表着我国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绝不能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我国警察资格考试对警察具体法律法规的掌握要求也是很严格的,虽然不要求像专业律师一样把各种法律具体的法条都背会,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知道一个大概的框架,以及常见的法律条款、内容。我认为人民警察最起码要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民警用到的最多的法律了,尤其是派出所民警每天面对的大多是类似于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常用、基本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也是警察需要了解的最基本法律法文之一,尤其是对刑事警察,了解《刑事诉讼法》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哪种是合法的,哪种是不合适的,对自己也是一种保护。

《证据法》这部法律也是刑事警察所需了解的,在一些刑事案件发生时,做为刑警必须知道哪些证据有用,哪些现场需要保护,这是一个有经验的刑警的最基本的素质。
《人民警察法》这是所有警种都必须掌握和了解的,而且也是警察资格考试要求的科目之一,明确警察职责和要求是一个警察最基本要了解的。
《行政处罚法》对于警察来说,每天面对的大部分都是行政处罚类案件,所以学习和熟悉《行政处罚法》是必须的。

总之,人民警察做为执法者一定是要比普通老百姓更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所以多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就很有必要了。

  • 警察执法过程中导致嫌疑人受伤
    答:法律分析:如果违反规定殴打造成伤害,受害人可提出国家赔偿。打人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

  • 办案程序错误处理方法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

  • 民警不立案承担啥责任
    答: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3、提起自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

  • 公安民警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不予追究民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

  • 警察该立案不立案构成什么罪
    答:法律分析: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 戒毒执法主体出现那些行为会被追究责任?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接处警过程中,拒绝、拖延出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操作规范规程、指令命令进行现场处置,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者给警情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造成阻碍,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二是对报案不接、不登记,...

  •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
    答:二、公安的根本原则:1、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2、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3、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 警察办错案怎么追责
    答:另外,对于因错案导致受害的受害人,如果是警察私自制造错案,意图打击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该警察给予赔偿,同时主张回复名誉等。 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错案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同时回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警察办错案的最新规定1、...

  •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答: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