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离异时房屋赠予,多年后过户,现过户时的若干问题.

1、【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协议,是不是相当于一份赠予合同 ,并且相当于公证过的?】:不是。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与离婚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比公证书的效力大得多,不是一个性质。公证书只起到公机关证明的作用,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2、【因为父亲半年前再婚,此过户行为与现任妻子有关系吗?去房产局办理过户,走流程一定需要她出面同意吗?】:
(1)过户与现任妻子无关。因为在他们再婚前这房子已经人民法院确定归前妻所有了。
(2)不需要现任妻子同意,你父亲和你母、得到房产的子女,一起持法院的调解书到房管局去就行了。
3、【如果过户未完成,父亲不幸过世,之前法院出示的协议书还有效吗?赠予给子女的事实是否改变?有何变化?】:
(1)过户期间父亲去世,不影响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叫协议)的效力,调解书只要没经法院合法撤销前,就当然有效,与公民是否去世无关。
(2)房子赠与子女的事实已经被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确定,不会有变化。只是,房产证是父亲名字,如果父亲去世前不能过户,以后过户时可能会些麻烦。

建议:如果子女有钱可以 承担过户费用,子女自己拿钱先办过户吧。如果子女也没钱,母亲想办法借钱也最好是尽快办理过户。因为,离婚调解书在生效后2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间长了不能申请执行、你父亲将来不再配合,会很麻烦。

1、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与离婚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2、过户与现任妻子无关,也无需现任妻子在场,你父亲和你母、得到房产的子女,一起持法院的调解书到房管局去就行了。
3、过户期间父亲去世,不影响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叫协议)的效力,调解书只要没经法院合法撤销前,就有效,与公民是否去世无关。
房子赠与子女的事实已经被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确定,不会有变化。房产证是父亲名字,需尽快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否则等父亲过世更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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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时的房屋赠予合同,几年后,有一方死亡且再婚,我还能过户吗?~

应该是《房屋赠与合同》不是赠予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一些关键词汇:引号内的。必须明确。

一、“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及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地点、产籍号、建筑面积”;以及“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几项引号内的关键词汇。

二、“赠与房屋交接时间”要列明“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这些引号内的关键事项。

三、乙方(指你自己)“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还有你们“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列明由谁支付。

四、有无“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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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说的“因为一些原因直到现在一直未过户”这些原因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内容,实际上也没有执行。这就很麻烦,夜长梦就多。

但是你也讲到:父母“五年前通过法院离婚,签定了一份赠予协议”,说明法院是认可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死亡作为收回赠送财产的理由,以此理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财产受赠是以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即受赠人接受财产时,财产所有权就从赠与人那里转移到受赠人这里了。赠与人无论在受赠人的生前死后都不能要回。除非受赠人愿意还给赠与人。

还有,你的情况属于: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仍健在的房屋产权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就死亡了,这时,受赠人是否享有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享有物权。因为物权要以公示为标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变更公示的形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此,有的人认为,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仅是赠与合同成立,不能认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合同是否生效,要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对此,司法、法律界也有不同争论。有的认为,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规定房屋赠与合同需在履行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并没有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不办理登记等手续合同不生效。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登记义务,是物权变更公示程序的具体体现。是物权实现的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分离论,另一种是统一论。分离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观点。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成立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结论是: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不应混淆。成立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统一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坚持统一论的观点,是因为:

(一)由于依法原则不仅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外部干预和评价,更重要的它是合同关系内部的,与当事人须臾不可分离的因素。

(二)对于依法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是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只有依法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发生效力,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叫做“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不依法的合同当然没有生效。同时也未成立,因为不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只能是一纸空文,无从成立。如果承认未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但法律绝不能要求当事人履行一个未生效的合同。所以,不依法的合同,其效力与成立也是一致的,不应当分离。持房屋赠与合同需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生效的观点,是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论的观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在具体事实不够清楚,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看到的条件下,对你的帮助也有限。但可以提示一下:“那个女人”是否掌握了其他的赠与合同,如果是,那就可能分到一部分权益,因为你们没有产权登记或过户,这样就是“没有执行”的赠与合同,未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前,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健在,房屋产权的权属。要认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那个女人”也有可能此前得到了另外的遗嘱赠与,或者其他的方式处理,你要尽量了解清楚,再做下一个决定。

仅供参考。因为我们也遇到过和你类似的情况,而且通过好几次法律程序,所以对此有所了解。

可以。
赠与没规定要赠与有关系的人,赠与陌生人也可以的。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房产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买卖过户如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

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税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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