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局离婚协议定房子归女儿,男方迟迟不过户,以没工作没房住为理由。现女方已起诉。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双方的婚生子女。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后,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履行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的义务。
关于男方没有住房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继续保证男方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基于男方与其婚生子女的父子亲缘关系,以及男方生活困难的客观事实,该使用权不应被剥夺。
在离婚协议之中尚未约定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情形下,双方可以就抚养权问题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对于婚生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具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得随意处置该财产,除非可以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属于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便一方通过交涉或者法定程序取得子女抚养权,但是在抚养过程之中,抚养权一方有虐待、遗弃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行为,或者因伤致残等原因丧失继续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以再次发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2、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因财产分割问题而后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在订立该协议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9条

应该没有什么影响的,离婚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可以去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过户的。如不放心或不明白的,登陆一下 律师吧 ,在线 问问律师便可。

法院将依法判决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

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归女方,但一直没有过户,能否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给女方?~

  夫妻双方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协议上车子归男方,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协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扩展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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