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离婚也能找人冒充,假冒他人进行登记的漏洞该如何解决?

这次假冒离婚已经侵犯了别人的个人权利,我认为在这个事件中,无论是假冒离婚的人还是妻子,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他的妻子都不能以这样的形式结束他们的婚姻,毕竟所有的离婚都需要走法律程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话,另一方可以发起诉讼,但绝对不能假冒离婚。

在民政局离婚办事处的人说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分清楚假冒离婚的人和关在监狱里的人是不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太像了,所以我认为国家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保障,对于这方面应该增加一些法律条文,也应该增加一些辅助机器。

在民政局应该使用指纹识别,在结婚的时候也需要进行指纹登记,毕竟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一样的,现在无论是手机还是电脑但已经有了指纹识别系统,所以在这种政府机关应该应用。

在古代时候的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了指纹的重要性,在当代我们就更应该引起重视,一旦有了指纹登记,今后无论是假冒结婚还是假冒离婚,这种情况都不可能出现了。


如果感觉指纹系统还不够的话,可以添加一下人脸识别系统,其实现在的人脸识别系统也是挺方便的,只要看一眼摄像头就能识别,在人脸识别系统里可以设置上瞳孔识别,这样的话正确率就会提升,以后这种冒充的情况也会大大减少了。



我觉得特别的好解决,只要开启脸部认证和指纹认证,那么就不会再有人被冒充了

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还有本人这几样东西要全部对齐,这次很可能就是业务员没有检查真伪所犯下的错

国家应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严加把关,还有办理工作人员在工作在一定要认真核对身份证,以及进行审问。

这个漏洞应该不需要解决,这就是当时办业务人员的疏漏导致的,只要办业务人员细心一点就可以了,

法律上离婚要有什么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7岁应该是没有结婚证的,是同居关系。也不存在聘礼,应该属于男方的赠送。是否退还,要女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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