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后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2 0 0 8年以来修改的法律与新法(根据全国人大网页归纳,不包括对条约的批准,可能有差错、遗漏)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近年来新修订的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国防法、档案法、国旗法、国徽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便因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经历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为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是在 2012年8月31日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

  • 近年来颁布和新制的法律有哪些?
    答: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不知你要找什么,如找不到,补充提问,我帮你找。

  •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明显区别?
    答: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 2009年8月27日修改劳动法是怎么改的?改了哪些?
    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

  • 刑法修正案 非法行医罪有什么新的解释和规定?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截止到2018年7月,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 2011-2012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拘留所条例》2012年4月1日。更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请参考相关法律网站,这里推荐一个:...

  • 2021年新宪法内容有哪些?
    答: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