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我要全文。谢谢!!!!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这个就是最新的规定。也是现在执行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毕竟天下伤残军人是一家嘛。!呵呵呵

这是秘级下的,最好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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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全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
  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
  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
  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
  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
  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
  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
  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
  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
  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
  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
  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
  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
  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
  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
  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
  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
  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
  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
  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
  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
  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
  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
  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
  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
  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
  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
  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
  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
  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
  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
  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8月2日,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0 jia6726 2009-8-3 19:13:07 61.175.230.* 举报 为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题,近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下称《规定》),提出了从退役安置到住房、医疗保障的一揽子方案。 该《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联署印发,共分八章26条,被官方认为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新华社报道称,这是中国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中国军人有“军官”和“士兵”两种类型,其中,士兵又包括“士官”和“义务兵”两类。《规定》明确了“义务兵”“士官”“军官和文职干部”等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和保障方式。 具体而言,因战、因公致残,“军官、文职干部” 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士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是上述人员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皆可以作退休安置。据《规定》,上述人员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还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军队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为解决伤残军人住房问题,《规定》也相应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需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其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规定》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有违反政策规定的,或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将被追究责任。

  •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答: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

  • 部队受伤退伍赔偿规定
    答: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

  •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答: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

  • 部队受伤退伍赔偿规定
    答: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

  • 伤病残退休军人怎么补贴
    答:法律分析: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法律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

  • 伤残军人移交安置规定
    答:法律分析: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法律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

  • 关于退役伤残军人的安置有什么规定?
    答: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

  • 2011年四级伤残军人退役补助
    答:伤残军人除了领取国家规定的优抚金和护理费之外,由国家供养终生。按照优抚金发放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四级伤残军人 因战 18670 因公 16850 因病 15490 另:《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

  • 国家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面都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答: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规定》还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军队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为解决伤残军人住房问题,《规定》也相应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伤病残退休...

  • 队伍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
    答:军队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新规定大概有以下内容: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