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别人的房子 还能够再要回来吗?

赠送出去的房子,后又后悔了,还能再要回来吗?

房产赠与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谈情说爱时,小两口不分你我,很多人为了表达爱意,将房子赠与给另一方。有父母心疼子女,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子女作婚房。可是,一旦发生纠纷,就后悔把这房子给赠送出去了。那么,赠送出去的房子,后又后悔了,还能再要回来吗?

赠与合同从其订立之日起生效,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任意撤销

《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在 房屋产权 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

二、法定撤销

《合同法》 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案例分析:

先生和柳小姐恋爱时,送了柳小姐一套房作礼物,办理了过户并做了公证。现在柳小姐提出分手, 先生还能不能要回原来的那套房?

办理了过户,说明房屋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房屋的产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赠送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了。如果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这一附加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只有这种情况下 先生才可以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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