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将房子低价卖给孙子 合同已经生效 现在反悔还能要回去吗

要不回去!
原因:《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房子在当事人同意下,已经过户,即使是亲属也不能违约。所以,原则上爷爷拿孙子没任何办法,包括起诉法院也没用。

房产证是否办下来了?如果办下来了!你家用的是一种很巧妙(将来很可能成为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办法)房子在当事人同意下,已经过户,其中规避了公证程序,和将来人为可改变诸多因素!所以如果拿到了房产证的话,原则上你爷爷拿你家没任何办法,包括起诉法院也没用

爷爷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孙子,三年以后后悔想要回房子,还能吗~

有购房合同吗?

当时如果交了过户费

应该要不回去了!

如果住房是老人买卖方式过户给孙子,不能申请要回住房,老人可以主张要求孙子支付购房款,
如果住房是赠与方式过户,孙子违反赠与协议约定的,老人可以申请收回赠与过户的住房,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