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有哪些?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
  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
  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
  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
  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
  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
  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
  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
  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
  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
  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
  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
  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
  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
  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
  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
  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
  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
  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
  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
  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
  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
  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
  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
  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
  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
  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
  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
  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
  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
  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
  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按下列情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1、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

5、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民政部制定。



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全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
  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
  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
  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
  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
  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
  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
  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
  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
  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
  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
  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
  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
  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
  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
  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
  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
  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
  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
  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
  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
  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
  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
  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
  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
  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
  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
  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
  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
  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
  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
  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暂时还没有出台安置新规定。

  • 伤残军人的退伍安置规定是什么?
    答:5、《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规定》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有违反政策规定的,或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

  • 六级精神残疾军人怎么安置
    答:因病致残必须要有六级以上的评定才能持有《残疾军人证》;根据国家的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

  • 2023军残新政策
    答:而根据近两年的抚恤标准提高情况来看,·2020年和2021年都是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所以2023年也有望按10%的标准来提高。但每年还是要根据国情来确定,今年经济就不怎么好,导致目前还没有下发通知。二、最新军残优抚标准一览表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

  • 伤残军人最新优抚标准
    答: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两会对伤残军人抚恤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正式的对伤残军人抚恤安置的规定为《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一文中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并没有正式的由两会发出的关于伤残军人安置问题的文件。该规定总共二十六条,分别对伤病残军人退役后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

  •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答: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全文是什么?
    答: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

  • 国家对退伍残疾军人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4.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5.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参考资料 最新退役残疾军人抚恤金问题解答指南.找法网[引用时间2018-4-2]

  •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答: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

  • 我是六级伤残退伍军人 请问是否给予安置工作
    答: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