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澄城县公安局——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就是说,出示证件,是警察当场盘问、检查的前提条件。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这是我翻阅资料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原文我就不引用了,我的疑问是,人民警察通过什么去判定行迹可疑人员?有何标准?难道只是凭个人经验?再假如,当警察刚盘查过一名男子,在其身上未发现有任何可疑物品,身份比对也没有问题,然后警察盘查无果后将该男子放行,而该男子前一个小时才杀了人,这难道也是凭警察个人的经验来判定他不是犯罪嫌疑人吗?我们在执行公务中每天都会被质疑我们没有权利查验身份证和进行人身检查,但是这也是领导和上面规定的,我们也不是火眼金睛,犯罪分子脑门上也没刻字,我们只能是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去判定。一是经验,这是主观,二是他人的行为是否值得怀疑,这是客观,二者相互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哪些特定人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定是针对人民警察这一特殊人群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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